不是「私了」,是隨便打人! 文 : 文兆基

反對派為了爭取所謂的「五大訴求」,自六月以來便一直縱容激進支持者使用暴力,任由他們上街四處破壞搗亂,使社會安寧遭到嚴重破壞。直至近日,暴徒已不只是襲警、四處縱火,以及毀壞公物和店舖,而是打着所謂「私了」的名義,襲擊政見不同的途人,危害一般市民的公眾安全。

所謂「私了」,本義是雙方出現爭執時不報警,選擇私底下了斷。可是暴徒口中的「私了」,則是恃着人多,藉此襲擊其他途人的代名詞。以上周日為例,便有一名的士司機被他們打至重傷,藝人馬蹄露亦被人打至頭破血流。

更重要的是,暴徒們借着「私了」毆打平民後,總有些反對派文宣,為其暴行辯解,甚至睜眼說瞎話。以該名被打的司機為例,便有人聲稱事件起因,是該名司機開車撞傷示威者在先。實情又是什麼呢?根據當區住客拍到的片段,是大批示威者截停對方的士,打開對方車門並用鐵枝敲打對方車輛,司機才會意圖開車逃走,最終失控鏟上行人路。可見反對派支持者的所謂文宣,完全是「惡人先告狀」!

退一步而言,即使有人擔心肇事司機撞到人,於是示威者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條,行使公民拘捕權,也只能在對方意圖逃逸或反抗時,「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」。只要對方被制服後,便不可再使用武力,否則便是蓄意傷害他人身體。因此,即使真是對方開車撞人在先,也不能成為他們集體毆打他人的合理或合法辯解。

另一位被暴徒打到頭破血流的藝人馬蹄露,打她更是毫無道理可言。當日她只是途經旺角時,見到中銀櫃員機被人破壞,於是拿出手機拍照,結果便被人搶走電話和被打。馬蹄露跟所有港人一樣,擁有使用手機拍照的自由,即使有暴徒的容貌被拍下,也不構成任何人可以襲擊他人的理由吧?

說到暴徒胡亂打人,尚有一個十分無辜的案例。受襲者是一名中環上班的白領,被不知是否真的記者近距離拍照,該名白領用普通話要求對方出示記者證被拒後,隨即被一堆示威者叫他「返大陸」,該名白領則在回應時說了一句「我們都是中國人」,便遭到一名蒙面暴徒襲擊!該名白領做錯了什麼?沒有!他只是說了一句話,甚至是一個事實,結果便遭到襲擊了!

看到這名白領受襲,不禁想起伏爾泰的名言:「我不同意你的觀點,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」。即使假設反對派的支持者,不願承認自己的中國人身份,也不能因此而襲擊他人吧?說好的言論自由呢?

最讓人惱火的是,平日一直高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反對派,目睹自己的支持者打着「私了」的名義,胡亂侵犯他人人權和身體,為何不予以譴責呢?難道反對派的眼中,只有自己的支持者才有自由,其他的人便沒有人權乎?

文 : 文兆基

時事評論員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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